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财保31号
申请人: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9498369G。
法定代表人:汪鸿升,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汇智空间413室。
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6747B34。
法定代表人:王道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寓楼11楼10层。
委托代理人:张连峰,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豫(2020)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703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全限额为41000000元。并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三门峡中垦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豫(2020)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703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三年。保全限额为4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