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03民初36978号
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43号2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4208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拆借利息计算);2、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吊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建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利用沙特发展基金会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门诊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吊顶专业分包与原告实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及其增加部分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21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负责人**进行了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被告仍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原告确定,到现在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1420890元。不得已,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利用沙特发展基金会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门诊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吊顶施工专业分包给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并列案由,故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利用沙特发展基金会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门诊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吊顶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南昌市经开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