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03财保19号
申请人: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43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031130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706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账号:3600××××5942和3600××××2705)在150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50万元限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准备进入诉讼程序,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案件将来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分行的账户资金(账号:3600××××5942和3600××××2705)在1500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承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罗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