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玉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贺敏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