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玉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贺敏
书记员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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