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02执2788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工业园天河商贸城北二区北排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