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8地块中天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18195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住富源县v>
上诉人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5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高新区,行政区划为昆明市五华区。二、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住所地依据《欠款条》请求上诉人归还欠款25000元,此《欠款,此《欠款条》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砂石料款19378.7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材料运费192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富源县,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驳回被告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在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砂石料结算单、欠款条),能初步确认上诉人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富源县,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曲靖市富源县。故作为合。故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富源县法院及作为上诉人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人)***可行使选择权,现被上诉人***已选择由富源县法院行使本案的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