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百大国际派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刘瑾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良,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治良,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唯尊,男,199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福,男,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会良、宋治良、芮唯尊、李清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