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民初1118号
原告:**伍,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告: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00589618195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8地块中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瑾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角一江、郑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伍与被告云南煜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伍于2020年4月29日以庭审前不知道被告公章是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记479元,原告**伍自愿负担。
审判员 廖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