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423民初419号
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行政中心B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30152885889。
法定代表人:何佳璧。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百大国际派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1819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定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开庭当日,以被告云南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返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魏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