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134号,办公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雅安市雨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8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雨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8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