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134号,办公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雅安市雨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8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雨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8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