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546号之一
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3A。
法定代表人:秦永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爱萍,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敏,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475(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青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员工。
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院2号楼16层1602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院2号楼16层160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