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907号
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3A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475。
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共计5557709元。申请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吉姆西赛威黑色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别克灰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尼桑白色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尚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