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2111号
原告:***,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3A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喜,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进,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建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本案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其受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愿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