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隧远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6820号 原告:中隧远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J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3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隧远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远通公司)与被告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投创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隧远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首投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隧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9916元及利息(以4899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中隧远通公司与被告首投创通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其建设的国网北京房山供电公司燕山石化东风地区2#开闭站(三供一业)配套外电源改造工程-项管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地区,并约定在结算程序完成后,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结算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现本工程已验收合格,原、被告之间已于2022年3月25日办理结算手续,本工程结算金额为1147280元。根据合同第29条约定“承包方全部工作完成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如无质量事故,承包方将工程量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签认后报公司经营部确认无误,支付工程款95%,剩余5%待两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缺陷的,一次结清”,现阶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即1089916元。而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工程款,剩余489916元工程款未支付。现原告向被告催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 首投创通公司辩称,未支付完成是有原因的,因为单价没有谈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和承担利息。合同条款包括结算证明都是在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都是在原告来我方闹事,为了让员工下班和老板身体情况下给原告签订的,希望跟原告进行价格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隧远通公司与首投创通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投创通公司是发包人,中隧远通公司是承包人,合同约定中隧远通公司完成国网北京房山供电公司燕山石化东风地区2#开闭站(三供一业)配套外电源改造工程-项管工程相关劳务作业,首投创通公司支付中隧远通公司相应价款。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签署劳务结算确认单,中隧远通公司签字**处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首投创通公司签字**处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现中隧远通公司诉称,首投创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现阶段应付工程款489916元;首投创通公司辩称,2022年3月25日签署的劳务结算确认单是在原告方来被告处闹事的情况下签署的,不同意按照劳务结算确认单支付合同价款,希望与原告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中隧远通公司与首投创通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结算确认单,可以认定首投创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中隧远通公司相应价款,故首投创通公司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故,中隧远通公司要求首投创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8991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首投创通公司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劳务结算确认单均系在原告方到被告处闹事的情形下被迫签署,故要求重新按市场价格调整价款。因被告提及的“原告来我方闹事”“为了让员工下班”“怕影响领导休息”等情形及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系受原告非法胁迫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劳务结算确认单,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隧远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9916元及利息(以489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隧远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元,由首投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