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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与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民终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建筑科技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顶杰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幻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