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57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董事长。
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因本案撤诉而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23元由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