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董事长。
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冀1181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查封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50000元。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冀1181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对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