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574号
申请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董事长。
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春风银星胶辊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