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6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
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院(2018)苏0206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返还长城公司1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执行中,本院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以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被执行人使用的互联网支付帐户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企业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向人民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记录。截至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缴存记录。
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早已拆迁;经本院赴被执行人**家庭安置处所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其他未了结的民事纠纷,相关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