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904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37XQ。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227066XG。
法定代表人:倪渝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38元,由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