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金源电力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倪渝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电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7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源电力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8月底前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