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712号
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总经理。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维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3.89元,由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1.94元(已交纳),其余退还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宿鹏涛
书 记 员 朱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