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503号
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村东2幢303A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女,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威,男,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彬,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邦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