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687号
申请人:北京恒诚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3号楼8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南章客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
被申请人: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
被申请人: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959号。
法定代表人:古静。
申请人北京恒诚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和百康公司)、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新辰公司)、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辰建设集团公司、共和百康公司、正方新辰公司、宏图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恒诚公司已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交纳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人民币17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