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诚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687号 申请人:北京恒诚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3号楼8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南章客村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 被申请人: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曾轶男。 被申请人: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959号。 法定代表人:古静。 申请人北京恒诚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和百康公司)、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新辰公司)、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辰建设集团公司、共和百康公司、正方新辰公司、宏图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恒诚公司已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交纳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共和百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北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人民币17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