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6层办公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咏春,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