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6层办公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咏春,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