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00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6层办公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PJT9Q。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5.62元,减半收取计732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