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8404号
原告:广东锦久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委会G107公路西南侧G240公路东南侧由西长方形不第18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6层办公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锦久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湘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锦久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