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初8号
原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4号楼8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785385。
负责人:黄传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文,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俊,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群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梅列区)杜鹃新村32A幢一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617510013。
法定代表人:陆庭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翁长寿,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137号信和广场10-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2517Y。
法定代表人: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女,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黄小红,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第三人: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文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38028966E。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12号福日新城2号楼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6943931R。
法定代表人:陈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刘文辉,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郑玉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北路(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633912879。
代表人:廖其胜。
第三人:曹炳林,男,1971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福州闽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楼4层4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59381777H。
法定代表人:陈玉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颐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二层A区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43237331。
法定代表人:巴学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泰宁县城乡建设测绘队,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状元街建设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9856030821B。
法定代表人:曹春辉。
第三人: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B区2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101058X。
法定代表人:林钟华。
第三人: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89号时代广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1263Y。
法定代表人:陈伟节,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67240P。
法定代表人:张初炬,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4223365F。
法定代表人:谢华鹏,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商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二路258号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981096。
法定代表人:何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398号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99439844。
法定代表人:邱淋,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第三人: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梅列区)梅岭新村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983661234。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傅秀容,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杨贤求,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林新英,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杨剑涛,男,2002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肖粤闽,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泰宁县旺盛钢材批发零售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台前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9MA30KU4178。
经营者:蔡芳。
第三人:池毓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李叶萍,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林永恒,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29735634N。
法定负责人:叶骏,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张上应,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游婧,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林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西侧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611203537。
法定代表人:杨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137X4。
法定代表人:郑联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东洲小区广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95983332H。
法定负责人:吴熹。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7号虎都世纪大厦19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6J91P。
法定代表人:王晓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严红光,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许荔斌,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罗梅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冠浦路168号金山工业集中区铺上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934W。
法定代表人:周娉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状元街建设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2273N。
法定代表人:饶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公司)、三明市群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翁长寿、第三人樟树市市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市建公司)、福州金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朝通信公司)、刘文辉、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正泰公司)、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曹炳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福建分公司)、黄小红、福建省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辉公司)、福州闽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菱公司)、上海颐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朗公司)、泰宁县城乡建设测绘队(以下简称泰宁城乡测绘队)、福州市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福州设计院)、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武公司)、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际头水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际头水库)、厦门商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荣公司)、林永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张上应、游婧、林盛、福建省闽中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中地质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泰宁分公司)、厦门钧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信公司)、王辉、福建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建三明分公司)、杨长秋、肖粤闽、泰宁县旺盛钢材批发零售经营部(以下简称旺盛钢材经营部)、池毓就、李叶萍、福建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设公司)、严红光、许荔斌、罗梅英、福建省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岩土工程公司)、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杨长秋已去世,本院通知其继承人傅秀容、杨贤求、林新英、杨剑涛参加诉讼。原告睿力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文,被告浙商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第三人信达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瑕、第三人际头水库的法定代表人谢华鹏、第三人宏建三明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志雄、第三人广电网络泰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辉、第三人严红光、第三人罗梅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群力公司、翁长寿、第三人樟树市建公司、金朝通信公司、刘文辉、中建正泰公司、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曹炳林、黄小红、正辉公司、闽菱公司、颐朗公司、泰宁城乡测绘队、福州设计院、闽武公司、蓝图公司、商荣公司、林永恒、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张上应、游婧、林盛、闽中地质公司、钧信公司、王辉、傅秀容、杨贤求、林新英、杨剑涛、旺盛钢材经营部、池毓就、李叶萍、太平洋建设公司、许荔斌、工大岩土工程公司、金湖公司、肖粤闽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力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修正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作出的(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之二和(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判决睿力福州分公司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价款额为1219375元;2.判决睿力福州分公司债权余额522589元(建设工程价款申请执行总额1741964元,减优先受偿价款额的余额)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分配时予以依法参与分配取得相应价款;3.判决认定浙商资产公司对拍卖所得价款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对拍卖所得价款只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其债权利息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浙商资产公司、群力公司、翁长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睿力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2019)闽0429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由润泰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741964元。睿力福州分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提起了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申请,睿力福州分公司在执行开始和其他申请人执行一直申请人民法院将案涉该工程剩余部分依法拍卖,以便各自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12月23日,睿力福州分公司、浙商资产公司、翁长寿等共八方申请执行人在三明中院执行法官主持协调下签订了申请分配的《协议》(以下简称八方协议),法院留档二份,睿力福州分公司在八方协议中为丙方,浙商资产公司、翁长寿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各方进一步确认了睿力福州分公司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价款是1741964元,由于案涉工程拍卖不足清偿各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为此,申请人各方协议按70%建设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债权接受执行款项分配,所以,在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睿力福州分公司愿意接受实际分配执行款项为1219375元,协议还约定分配款项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取得款项后,保证不出现农民工上访,承诺办理工程验收、交付、保修等工作以及各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基于此协议,三明中院于2020年三次制作了执行款项分配详情,并以电子文档形式网传于各申请执行人,明确了各申请执行人可分配的具体价款,第一次拍卖款睿力福州分公司可分配执行款项270706元,第二次拍卖款睿力福州分公司可分配执行款项439874元,第三次拍卖款睿力福州分公司可分配95336元,但第三次款项被告知被提存待最终结算。之后,三明中院于2021年5月19日制作了(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5月26日制作了(2020)闽04执恢83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9月27日制作了(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认为八方申请执行人申请分配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可,但是,却把睿力福州分公司排除协议各方之外,没有把睿力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列入分配方案优先受偿,而三明中院本次三个分配方案和前三个分配详情的拍卖所得款三次数值基本一致,各协议人分配款项除浙商资产公司外均一致(翁长寿分配款包含在浙商资产公司内,睿力福州分公司的分配款被计入浙商资产公司)。为此,睿力福州分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以上事实,睿力福州分公司认为:一、睿力福州分公司自强制执行申请开始且一直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完全满足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的规定,依法享有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二、三明中院既然认为八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可,却把睿力福州分公司排除协议各方之外,没有把睿力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列入分配方案优先受偿,显属矛盾,损害了睿力福州分公司的利益,所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应予以修正,把睿力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纳入分配方案优先受偿之列。三、浙商资产公司、翁长寿与睿力福州分公司等共同签署了八方协议,进一步确认了睿力福州分公司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却出尔反尔,对睿力福州分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持反对意见,实属不该。四、我国《民法典》第807条法条明确“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之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一致。此处的“优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36条规定,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建筑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因此,根据权利优先顺位,可体现为: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所以,浙商资产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对拍卖所得价款至多只能享有第二顺位受偿。另外,方案中把浙商资产公司的利息按优先受偿处理显属不妥。
浙商资产公司辩称,睿力福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对执行案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睿力福州分公司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证实其主张的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在2019年4月17日提起诉讼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2019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执行分配方案中认定为普通债权是正确的,案涉协议是八方申请执行人基于各方均享有优先债权的预设前提下就案件分配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不限制和排除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仅仅是各方对民事权利的安排。睿力福州分公司隐瞒其无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协议该部分内容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本案应当按照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用。
群力公司辩称,睿力福州分公司以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挖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众所周知,民事调解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出的妥协,恐损害其他债权权人的合法权益,何况(2019)闽0429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中亦未明确睿力福州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更能证明竣工之日起睿力福州分公司未主张过优先权。因此睿力福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故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达福建分公司述称,2020年7月已将案涉债权转让,其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际头水库述称,认可睿力福州分公司起诉意见。
广电网络泰宁分公司述称,认可睿力福州分公司起诉意见。
宏建三明分公司述称,其没有参与分配,又被列入本案第三人是不合理的。且八方协议将相关债权人排除在外是不妥当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知识分子的劳动应受到法律保护,其公司应当参与执行款项的分配,对所谓的八方协议其不认可。
肖粤闽述称,其不认可睿力福州分公司的意见。
严红光述称,同意睿力福州分公司的意见。
罗梅英述称,其为润泰公司的员工,不应该列入为本案第三人。且工人工资应当参与分配,其不认可睿力福州分公司的意见。
被告翁长寿、第三人樟树市建公司、金朝通信公司、刘文辉、中建正泰公司、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曹炳林、黄小红、正辉公司、闽菱公司、颐朗公司、泰宁城乡测绘队、福州设计院、闽武公司、蓝图公司、商荣公司、林永恒、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张上应、游婧、林盛、闽中地质公司、钧信公司、王辉、傅秀容、杨贤求、林新英、杨剑涛、旺盛钢材经营部、池毓就、李叶萍、太平洋建设公司、许荔斌、工大岩土工程公司、金湖公司、肖粤闽未陈述意见。
睿力福州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泰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9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睿力福州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协议》《第一次拍卖款项分配详情》及《丹霞美地拍卖成交情况通报》(截止2020年12月18日)、《第二次拍卖款项分配详情》及《成交情况通报》(计至2021年2月20日)、《第三次拍卖款项分配详情》(公告部分)、三明中院(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三明中院(2020)闽04执恢83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三明中院(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明中院(2021)闽04执恢106号《通知书》、润泰公司出具《关于“丹霞美地”供电存在安全隐患的函》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综合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2019年4月17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睿力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睿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741964元,并赔偿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66303.5元;2.本案诉讼费由润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睿力福州分公司与润泰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润泰公司将泰宁县“丹霞美地”小区永久性供配电工程项目承包给睿力福州分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小区整个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和送电;合同工期至2017年12月30日;总价款暂定12975000元等。后,双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先期公共部分低压开关柜设备及安装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睿力福州分公司完成供区一配电房、供区二配电房、供区三配电房等,工程总价款分别为6900000元及679150元等内容。2018年8月25日,润泰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睿力福州分公司已在约定日期内竣工并正式供电至一户一表。润泰公司在陆续支付工程款5837186元后,剩余工程款1741964元未支付。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睿力福州分公司与润泰公司共同确认:润泰公司尚欠睿力福州分公司工程款1741964元,睿力福州分公司同意润泰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二、睿力福州分公司同意放弃要求润泰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2019年8月26日,因润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睿力福州分公司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润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7419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20年12月23日,际头水库作为甲方、金朝通信公司作为乙方、睿力福州分公司作为丙方、曹炳林作为丁方、中建正泰公司、刘文辉作为戊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作为己方,金湖公司、翁长寿作为庚方,浙商资产公司作为辛方共同签订《协议》,约定:鉴于(一)在甲方际头水库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闽0429执452号】中,际头水库享有优先债权540000元;在乙方金朝通信公司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闽0429执798号】中,金朝通信公司享有优先债权6194479元;在丙方睿力福州分公司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闽0429执877号】中,睿力福州分公司享有优先债权1741964元;在丁方曹炳林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闽0429执856号】中,曹炳林享有优先债权3604871元;在戊方中建正泰公司、刘文辉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闽0429执504号、(2019)闽0429执651号】中,中建正泰公司享有优先债权15139358元,刘文辉享有优先债权411269元;在己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闽0429执426号】中,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享有优先债权3724000元,在(2020)闽0429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享有优先债权1310000元,合计优先债权5034000元;在庚方金湖公司、翁长寿与润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闽04民初48号、(2020)闽0429民初91号】中,翁长寿享有优先债权39867431元,金湖公司主张享有优先债权19077731元;在辛方浙商资产公司与润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6)闽04执182号、(2016)闽04执183号】中,浙商资产公司享有优先债权258400000元。(二)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城投)为解决泰宁县丹霞美地项目资金问题,以购买丹霞美地房产和支付竞买保证金的名义支付3116.4万元。但该工程现仍处于烂尾,尚未完成验收。
考虑到被执行人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二期剩余未拍卖的资产已远远不足清偿优先债权,各优先债权人就丹霞美地一、二期剩余资产拍卖后优先债权执行款分配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各方均同意: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二期剩余资产全部交由三明中院依法拍卖处置。上述各方的优先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执行分配。2.泰宁城投同意将已与润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备案的全部房产交由三明中院依法拍卖处置。各方均同意:在成功拍卖上述房产后按该部分房产拍卖进度和回款比例,优先支付泰宁城投的购房款和竞买保证金合计3116.4万元(以泰宁城投提供的最终数据为准)。该款项以浙商资产公司的名义领取,并直接支付至泰宁城投账户。3.各方均同意:对以违约金抵购房款的11户房产(15#201、15#202、15#401、15#402、23#802、23#803、23#1102、23#1103、23#806、23#903、26#701)在处置前需与购房户充分协商,依法处置。上述处置事宜由浙商资产公司在三明中院指导下依法处理。如有回款归浙商资产公司所有。各方均同意:对已签约未备案的购房户购买的房产处置事宜在处置前需与购房户充分协商,依法处置。上述处置事宜由浙商资产公司在三明中院指导下依法处理。如有回款归浙商资产公司所有。4.各方均同意按如下比例和方式对优先债权进行分配清偿:(1)甲方际头水库分配执行款486000元;乙方金朝通信公司分配执行款4336135元;丙方睿力福州分公司分配执行款1219375元。(2)丁方曹炳林分配执行款81133元及5号楼一层7号店面(面积142.25平方米)、5号楼一层8号店面(面积152.98平方米)和5号楼一层1号仓储间(面积16.55平方米)的拍卖变现价款;戊方中建正泰公司分配执行款10280742元及6号楼1号、2号、3号店面(面积合计292.31平方米)、6号楼8号仓储间(面积23.41平方米)的拍卖变现价款,刘文辉分配执行款349578元;己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分配执行款2084420元及6号楼一层13号店面(面积合计196.79平方米),1号仓储间(面积合计8.36平方米)的房产的拍卖变现价款。(3)庚方翁长寿首先查封的“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23#一层1#、2#、3#、4#、5#、6#、仓储间,1#楼一层1#、2#库房,2#楼一层1#库房,3#楼一层库房,12#楼一层1#、2#库房,13#楼一层1#、2#、3#、4#、5#仓库,25#楼一层仓储间以及一层商店的拍卖变现款项全部归翁长寿所有;同时,对于存在争议的丹霞美地1号楼附楼一、二层的01、02、03、04、05号商店房产全部归翁长寿协调处理,如有拍卖执行回款全部归翁长寿所有。(4)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二期资产拍卖执行款项扣除泰宁城投以及甲、乙、丙、丁、戊、己、庚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分配的执行款项后,剩余部分归浙商资产公司和翁长寿所有(浙商资产公司和翁长寿就该部分财产权益分配问题另行签订协议确认)。(5)各方均同意依法承担各自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并在领取第一期执行款时予以依法扣除。(6)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六方确认:在收到上述执行款项后,上述六方与“润泰公司”之间关于丹霞美地一、二期工程项目的纠纷已得到完全解决,不再向润泰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上述六方同意将上述纠纷未受清偿部分的优先债权无偿转让给辛方浙商资产公司。(7)各方均同意按如下进度领取执行款;指定分配给部分优先债权人的指定房产拍卖变现价款在该指定房产拍卖成交后专项支付。若指定房产经拍卖、变卖失败的,该优先债权人应当按拍卖、变卖流拍价格予以抵债。对已出售给泰宁城投的房产成功拍卖后,需优先按比例支付泰宁城投购房款3116.4万元(以泰宁城投提供的最终数据为准),剩余部分再予以分配。其他拍卖执行回款由各方按全部资产的拍卖进度和回款比例进行支付。各施工方向三明中院承诺:将各自所分配款项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出现农民工上访等情况,如有发生上访情况,各方负责解决。各施工方均承诺:按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配合业主和泰宁县政府做好泰宁县丹霞美地第一、二期的工程验收工作和工程保修工作。若违反本约定的,自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方同意统一委托洪安然、刘文辉代为办理本协议项下领取执行款的手续。洪安然、刘文辉在办理领款事宜前必须在微信群中向各方报告本次领取执行款情况,并征得各方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2021年5月19日,三明中院作出(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一)案件由来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翁长寿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明中院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长寿申请强制执行,三明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润泰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泰宁县××路××号××期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已成交17套房屋,拍卖款总额为13116391元。
(二)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三明中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润泰公司的案件8件,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案件共计35件,合计43件。经审核参与分配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金朝通信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金朝通信公司在工程款619447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的15#、16#、23#、25#、26#、5#、6#、7#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文辉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文辉在工程款41126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B区5、6号楼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正泰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中建正泰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址在泰宁县城西开发区张家坊的丹霞美地住宅小区二期工程B区5、6号楼在尚欠工程款151393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曹炳林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润泰公司尚欠曹炳林工程款3604871.29元,曹炳林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对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期、二期房产中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润泰公司尚欠的工程进度款372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翁长寿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翁长寿对其所承建的润泰公司丹霞美地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398674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润泰公司、蔡灵玲、杨守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行列东支行对润泰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泰房建字第2××4号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款在本金684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执行法院泰宁县人民法院以(2016)闽0429执7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变更浙商资产公司为(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以上优先权金额本金133736537元[不包含(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中逾期支付利息],超过了本次执行到位的拍卖款项总额,因该笔案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权人的债权,故对没有优先权的债权无法进行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和方案。本案执行款应按如下顺序清偿:1.先行扣除优先权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2.对优先权执行案件优先清偿。有优先权案件的各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申请对案款进行整体分配,各自申请金额如下:(1)(2019)闽04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执行金朝通信公司本次申请分配842946元。(2)(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文辉本次申请分配65053元。(3)(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建正泰公司本次申请分配2020841元。(4)(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曹炳林本次申请分配209769元。(5)(2019)闽04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本次申请分配299531元。(6)(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翁长寿在本次分配中不申请分配款项。(7)(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浙商资产公司申请分配8383341.5元。以上分配金额合计11821481.5元。以上优先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分配金额均不足清偿全部各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债权,申请分配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金朝通信公司本次分配842946元,刘文辉本次分配65053元,中建正泰公司本次分配2020841元,曹炳林本次分配209769元。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本次分配299531元,翁长寿本次不分配款项,浙商资产公司本次分配8383341.5元。扣除第(一)(二)项分配款项,剩余款项为365330元。鉴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款项暂不予分配,待最终执行结束后再行分配。
五、2021年5月19日,三明中院作出(2020)闽04执恢83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一)案件由来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翁长寿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明中院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湖公司、润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长寿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三明中院依法对润泰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泰宁县××路××号××期房××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又已成交53套房产,拍卖款总额为38947895元。
(二)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三明中院申请执行润泰公司的案件7件;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案件共计40件。合计47件。
经审核参与分配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金朝通信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金朝通信公司在工程款619447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的15#、16#、23#、25#、26#、5#、6#、7#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文辉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文辉在工程款41126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B区5、6号楼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正泰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中建正泰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址在泰宁县城西开发区张家坊的丹霞美地住宅小区二期工程B区5、6号楼在尚欠工程款151393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曹炳林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润泰公司尚欠曹炳林工程款3604871.29元,曹炳林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对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期、二期房产中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润泰公司尚欠的工程进度款372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翁长寿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翁长寿对其所承建的润泰公司丹霞美地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398674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行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润泰公司、蔡灵玲、杨守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行列东支行对润泰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泰房建字第2××4号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款在本金684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执行法院泰宁县人民法院以(2016)闽0429执7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变更浙商资产公司为(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和方案:本案中优先权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已全额扣除。其次,参与分配案件中优先权案件本金金额为121948098.5元,超过本次执行到位的拍卖款项总额38947895元。因该笔案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权人的债权,故对没有优先权的债权无法进行分配。因此,本次分配的执行款应全部用于优先权执行案件的清偿。有优先权案件的各申请人达成一致,申请对案款进行整体分配,各自申请金额如下:1.(2019)闽0429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金朝通信公司本次申请分配2375998元。2.(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文辉本次申请分配191552元。3.(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中建正泰公司本次申请分配5633364元。4.(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曹炳林本次申请分配1422170元。5.(2019)闽04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本次申请分配3073648元。6.(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翁长寿在本次分配中不申请分配款项。7.(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浙商资产公司申请分配25316698元。以上分配金额合计38013430元。以上优先权申请人申请分配金额均不足清偿全部各申请人的优先债权,申请分配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金朝通信公司本次分配2375998元。刘文辉本次分配191552元。中建正泰公司本次分配5633364元。曹炳林本次分配1422170元。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本次分配3073648元。翁长寿本次不分配款项。申请人浙商资产公司本次分配25316698元。扣除上述分配款项,剩余款项为934465元。鉴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款项暂不予分配,待最终执行完毕后再行分配。
六、2021年9月27日,三明中院作出(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一)案件由来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翁长寿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明中院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湖公司、润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长寿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三明中院依法对润泰公司开发的位于福建省泰宁县××路××号××期房××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又已成交18套房产,拍卖款总额为8334779元。另有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曹炳林申请对福建省泰宁县××路××号××#××层××#店面(以下简称5#一层8#店面)按变卖流拍价1411052元以物抵债。
(二)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润泰公司的案件7件,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案件共计43件,合计50件。经审核参与分配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金朝通信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917号调解书载明金朝通信公司在工程款619447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的15#、16#、23#、25#、26#、5#、6#、7#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刘文辉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文辉在工程款411269元范围内对润泰公司的丹霞美地B区5、6号楼配套设施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中建正泰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中建正泰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址在泰宁县城西开发区张家坊的丹霞美地住宅小区二期工程B区5、6号楼在尚欠工程款151393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曹炳林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润泰公司尚欠曹炳林工程款3604871.29元,曹炳林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9)闽04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对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期、二期房产中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润泰公司尚欠的工程进度款372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与润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20)闽0429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第三项:中消佳美将乐分公司对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期、二期房产中尚未出售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润泰公司尚欠的工程进度款13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翁长寿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翁长寿对其所承建的润泰公司丹霞美地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398674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工行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润泰公司、蔡灵玲、杨守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行列东支行对润泰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泰房建字第2××4号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款在本金684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执行法院泰宁县人民法院以(2016)闽0429执7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变更浙商资产公司为(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和方案:参与分配案件中优先权案件款项已经超过了本次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9745831元(其中拍卖款项总额8334779元,另有申请以物抵债的5#一层8#店面流拍价1411052元),故对没有优先权的债权无法进行分配。本次分配的执行款应全部用于优先权执行案件的清偿。有优先权案件的各申请人达成一致,申请对案款及拍卖流拍的标的物进行整体分配。其中:1.(2019)闽0429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文辉本次申请分配80418元。2.(2019)闽04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中建正泰公司本次申请分配2327884元。3.(2019)闽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翁长寿在本次申请分配940320元。4.(2015)三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浙商资产公司申请分配4852823元。5.(2018)闽04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曹炳林本次申请将5#一层8#店面按变卖流拍价1411052元以物抵债。以上分配案款金额合计8334779元,另有曹炳林本次申请将5#一层8#店面按变卖流拍价1411052元以物抵债。以上优先权申请人申请分配金额均不足清偿全部各申请人的优先债权,申请分配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刘文辉本次分配80418元。中建正泰公司本次分配2327884元。翁长寿本次分配940320元。浙商资产公司本次分配4852823元。将丹霞美地5#一层8#店面按变卖流拍价1411052元以物抵债至曹炳林。扣除上述分配款项,剩余款项为133334元。鉴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款项暂不予分配,待最终执行终结后再行分配。
七、2021年7月15日,睿力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裁定对润泰公司名下丹霞美地一期、二期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润泰公司所欠申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按分配方案金额予以分配。
八、2021年11月29日,本院向睿力福州分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已将其书面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浙商资产公司、群力公司、翁长寿对睿力福州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持反对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浙商资产公司、群力公司、翁长寿作为被告,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2019年4月17日,睿力福州分公司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润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在该案中,睿力福州分公司诉称,2018年8月25日,润泰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睿力福州分公司已在约定日期内竣工并正式供电至一户一表。润泰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5837186元,剩余工程款1741964元未支付。该案经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润泰公司尚欠睿力福州分公司工程款1741964元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二、睿力福州分公司同意放弃要求润泰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26日,因润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睿力福州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润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419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翁长寿与被执行人金湖公司、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湖公司、润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翁长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多次对润泰房公司开发的丹霞美地二期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2020)闽04执恢83号之二、(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11月15日,睿力福州分公司就前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于2019年4月17日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案涉工程项目并未竣工验收,也未在供电部门备案竣工验收手续,因此其提起诉讼主张时并未超过六个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经审查,2019年4月,睿力福州分公司起诉润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其起诉状中主张,2018年5月,润泰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案涉工程已在约定日期内竣工并正式供电至一户一表,据此,要求润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睿力福州分公司在该案起诉请求以及申请执行中,其均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亦未确认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睿力福州分公司认可的2018年5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正式供电,至2021年11月15日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案涉执行分配方案中所涉及的协议系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并非对八方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故睿力福州分公司主张依法修正本院作出的(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之二和(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其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价款额为121937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2020)闽04执恢83号之一、之二和(2021)闽04执恢10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仅是针对已拍卖的润泰公司财产的所得价款,且与润泰公司有关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作出的分配方案,本案中,睿力福州分公司要求判决其债权余额522589元待润泰公司有新的财产分配时予以依法参与分配取得相应价款,因将来的执行分配不属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审查范围,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三份执行分配方案中,浙商资产公司系以享有抵押权优先的身份参与分配,因前述三次拍卖所得款项均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而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各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对案款进行整体分配。浙商资产公司在其他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当事人的同意下,其仅以享有的债权本金参与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系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睿力福州分公司要求认定浙商资产公司对拍卖价款只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其债权利息不享有优先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睿力福州分公司在(2019)闽0429民初485号案件起诉请求以及申请执行中,其均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亦未确认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睿力福州分公司认可的2018年5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正式供电,至2021年11月15日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睿力福州分公司关于判决其债权余额522589元待润泰公司有新的财产分配时予以依法参与分配的主张,不属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案涉三份分配方案均由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各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浙商资产公司在其他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当事人的同意下,其仅以享有的债权本金参与分配,未违反法律规定,案涉三份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无不当。群力公司、翁长寿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77.68元,由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贵良
审判员  吴朝生
审判员  修晓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