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5民初2815号
原告:山东万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营丘镇潍徐北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候飞,经理。
被告: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北主楼二单元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832205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保全费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