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140号
原告: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北主楼二单元1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五楼5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范德朋。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江夏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德利。
原告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计2134元,由中煤紫光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健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