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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团结南路47号鑫金丽园2号楼一单元五层4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571831908L。
法定代表人:韦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南二期工程9号宗地,组织机构代码:914510266877951522。
法定代表人:黄祖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与(2017)桂10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即日将工程款7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49502元支付给申请人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并将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135元及本案执行费10886.37元缴纳至本院。
我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5日将200000元执行款存入那坡县人民法院的账户内。后经我院执行干警的通力工作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余下尚欠申请人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那坡县华翁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国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源晖
书 记 员 林荣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