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225民初1326号

原告: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绿地中心2号楼十七层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1908L。

法定代表人: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6日生,苗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军,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业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证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罗城县龙岸镇公景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已完工验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1元,减半收取计6250.5元,由广西滨绥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才杰

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

人民陪审员  潘四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业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