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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03民初1940号
原告: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654866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团结南路47号鑫金丽园2号楼1单元5层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1908L。
法定代表人:韦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麒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