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隆永盛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福建省中隆永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2324号 原告:厦门市新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龙新路5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99916951M。 法定代表人:黄海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演,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隆永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金包银”项目郑坂东一里二号之一号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9706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新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曦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隆永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演,被告永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盛公司立即向新曦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6万元(人民币,下同)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永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新曦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了“翔安区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新圩镇*****自然村(施工)”招标项目文件的公告,该文件明确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对视为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进行重点标注,且明确说明了存在投标文件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永盛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对其应缴纳的保证金160000元提供担保。阳光保险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开具了投标保证保险单,该凭证中写明“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0元的款项”的条款。该招标项目于2019年9月6日开标,当日该项目所使用的评测辅助系统检测出永盛公司与案外人湖北瑞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易泰公司)存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此情况属于《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及该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0.6条款中认定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8.3条款的规定,新曦公司可以依法没收永盛公司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60000元。据此,新曦公司自2019年9月18日起多次通知永盛公司、阳光保险公司给付依法应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160000元,但永盛公司、阳光保险公司至今仍未予以支付。 永盛公司答辩称,1.依据招标文件第18.1条规定,案涉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保证金的形式。永盛公司依据该规定选择适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并***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了《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在案涉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缴交期限内提交给了新曦公司,新曦公司也接受了该保函,因此永盛公司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履行完毕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新曦公司无权要求其再次提交。2.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等内容,并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既没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没有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本案评标委员会亦未作出没收案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决定,新曦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3.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属违法性文件。该文件对《招投标条例》第四十条作了扩大解释,而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可能做出。由于该文件内容违法,永盛公司并未对招标文件18.3条第三小点进行实质性响应,不受该条款约束。4.案涉项目系公开招投标项目,全国的施工企业一共有1000多家参与本次投标,不是永盛公司同一家企业串标就能够中标的,也没有能力影响案涉项目的中标结果。因此,永盛公司不存在进行串标的动机和能力。5.案涉项目的招标进程并未遭到阻碍,新曦公司事实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要求永盛公司赔付高额保证金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即便永盛公司要赔偿违约金,新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应予以调低。综上,请求驳回新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6日,招标人新曦公司就“翔安区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新圩镇*****自然村(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记载:投标保证金16万元,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之一(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担保手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13:30:00,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监管部门为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须知”第17.1条约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18.2.1条约定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原件;第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永盛公司参加了上述工程的投标,并于2019年8月30日以新曦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约定,阳光保险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永盛公司参加“翔安区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新圩镇*****自然村(施工)”项目施工的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16万元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保险人。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保险人注销。 案涉工程《评标报告》第九部分显示:永盛公司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与案外人瑞易泰公司存在加密锁序列号重复的情况,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算机硬件信息与瑞易泰公司存在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MAC地址重复的情况。 发现重复情况后,新曦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永盛公司:2019年9月6日下午开标的“翔安区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新圩镇*****自然村(施工)”项目,评标辅助系统检测出永盛公司与瑞易泰公司存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的情况,属于投标须知第20.6条认定的视为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根据《招投标条例》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投标须知第18.3条约定,不予退还永盛公司在项目中所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情况,请永盛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17:00前提交说明函、授权委托书到新曦公司就此事配合处理。 2019年9月20日,永盛公司向新曦公司出具《说明书》,载明:针对评标辅助系统检测出其与瑞易泰公司存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重复的情况,永盛公司澄清并说明如下:1.永盛公司现场预算员自行对外承揽***公司的项目结算,使用***公司的海迈结算后未退出账号即制作永盛公司标书导出XML电子文档,导致在案涉项目中出现加密锁信息雷同一次。永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未及时反馈,从而造成信息雷同的假象。2.案涉项目预算金额仅800多万,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有1000多家,永盛公司与其余施工单位不可能为此事先联系沟通而谋取中标,从实际操作可行性及概率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审理中,本院向新曦公司释明其起诉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与独立保函法律关系,要求新曦公司选择保留哪个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新曦公司明确以新曦公司和永盛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不撤回对阳光保险公司的起诉。因新曦公司与阳光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阳光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2021)闽0203民初123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曦公司对阳光保险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说明书》《通知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2021)闽0203民初12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曦公司与永盛公司之间基于招投标成立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评标报告》第九部分记载永盛公司与瑞易泰公司存在加密锁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MAC地址重复的情况,因此,永盛公司在案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规则,符合招标文件第20.6款约定的情形,构成投标文件雷同。新曦公司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第18.3款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永盛公司通过由阳光保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符合新曦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的约定,在阳光保险公司出具该保函后新曦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永盛公司此后参加了相关的招投标活动,表明新曦公司认可了永盛公司通过保函的方式支付保证金,因此,永盛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缴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之后新曦公司与永盛公司也未就需重新支付保证金达成新的合意,故新曦公司要求永盛公司在已提供投标保证保险的情况下另行再支付保证金16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曦公司只能基于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以独立保函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证金。综上,新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市新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厦门市新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 代书记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