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乘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81民初397号
原告: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67442509L,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422302000030664,住所地:赤壁市亿丰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漆元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监事。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乘风公司)与被告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乘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七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乘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82479元(从2015年11月5日计算至2018年1月7日);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8188元(从2015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月7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赤壁市东洲桥桥头三角立柱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将赤壁市东洲桥桥头三角立柱出租给被告(乙方)用于广告经营,租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5年);第一年租金130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000元。第一年租金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以后每年租金在合同执行半年前付清全款。若被告逾期15日未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欠付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承担解约违约金,数额为一年租金。
合同开始履行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截止2018年1月7日,被告只支付了租金11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曾于2017年9月和2017年12月到被告处与之书面确认所欠租金数额、支付时间及通知解除合同。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承诺于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所欠租金,否则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至今未履行。2018年1月7日,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不得已中止履行合同,拆除了被告的广告牌。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七彩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合同。2、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11月5日开始,但原告实际交付租赁物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3、因城管部门需收取租赁物的管理费200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支付,我与原告沟通后代付了该费用,应在租金中扣减。另政府征用租赁物用于公益广告造成被告的损失20000元,该费用也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我公司支付了租金113000元,只下欠原告租金135000元。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乘风公司与七彩公司签订了《赤壁市东洲桥桥头三角立柱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乘风公司(甲方)向七彩公司(乙方)提供面积342平方米广告位即三角立柱给被告制作广告牌,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租赁费为第一年130000元,以后每年比上年递增10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年的租赁费在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30000元,2015年10月10日付清第一年租赁费余款100000元,以后每年在合同执行半年前,付清当年租赁全款。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逾期15日未付款,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租金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解约违约金,违约金为一年租金。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公司印章,***代表七彩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乘风公司向七彩公司提供了广告位即三角立柱,七彩公司至今只支付了租金113000元,下欠租金经乘风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2017年12月16日,乘风公司向七彩公司下达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有:因七彩公司拖欠租金经乘风公司多次催讨未付,七彩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决定自即日起按合同约定解除与七彩公司签订的《赤壁市东洲桥桥头三角立柱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租赁物上的广告物品。***认可当日收到,并在通知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乘风公司的营业执照、七彩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租赁合同、催款通知书、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乘风公司与七彩公司所签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七彩公司在乘风公司提供广告位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逾期超过30日乘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条件现已成就,乘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应为七彩公司收到通知时即2017年12月16日,故七彩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乘风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7日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庭审中乘风公司认可租赁物交付晚了几天,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结合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租金计算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0日算至2017年12月20日止,依据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下欠租金应为169500元。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七彩公司请求予以调整,本院依法调整为七彩公司按下欠租金的30%即50850元支付违约金。七彩公司辩称城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20000元及损失20000元认为应由乘风公司承担,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乘风公司也不予认可,故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69500元、违约金50850元,共计220350元。
二、驳回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0元,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翠
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