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乘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亿丰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漆元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宁市乘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8)鄂12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接收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赤壁市七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
审判员*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慧微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