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780号
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107国道南M3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3栋23层04室-2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QR5Y8P。
法定代表人:鲁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群,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S幢B1单元17层办公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55149786N。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华通伟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