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101号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55149786N。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喜,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英,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渝中区仲裁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19】第2714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2714号裁决书)。主要理由:一、渝中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渝中区仲裁委受理本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在审理中,****公司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但渝中区仲裁委并未就此进行调查,径直对**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处理,有违法律程序。二、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总则》,不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三、****公司已经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梅海波,**系梅海波聘用的工作人员,****公司并未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但**故意隐瞒,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四、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被申请人**辩称:**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01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工伤经过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的认定,****公司对上述法律文书没有上诉、复议和诉讼,仲裁委据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因该案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的主张不合理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经审查查明:渝中区仲裁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714号裁决书,**在收到该裁决书后,已于2020年5月30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分别立案为(2020)渝0103民初18109号、(2020)渝0103民初18110号、(2020)渝0103民初17112号。
本院认为,渝中区仲裁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714号裁决书后,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已经受理,故2714号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本次申请撤销2714号裁决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科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肖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院印)
书记员 李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