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8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岭村长***新城6栋0**1-2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541127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S幢B1**17层办公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551497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完成部分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系本案争议焦点,因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在另案中已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该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作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