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毅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48号之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3001深圳湾体育中心B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058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24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57257.5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7042.02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305.63元后,剩余款项26736.39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决定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9)粤03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