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B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法定代表人:林燕兴。
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3001深圳湾体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0581J。
法定代表人:姚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48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66680.2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鹰飞九天体育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483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张永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