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东路与后海大道交汇处港湾创业大厦9层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7749F。
法定代表人,周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湫,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社区后海办公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621.4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编号:PZDM202044030000000127),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0621.45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明细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欢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钟丽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