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240号
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东路与后海大道交汇处港湾创业大厦9层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7749F。
法定代表人,周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湫,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社区后海办公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621.4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编号:PZDM202044030000000127),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洲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0621.45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明细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欢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钟丽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