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853号
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北区(漕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6323280R。
法定代表人:杭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社区后海办公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法定代表人:林燕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4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无锡市顺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