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135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涉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社区后海办公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4736B。
法定代表人:林燕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芬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毅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