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1民初750号
原告驻马店市豪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男,1970年2月3日,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豪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96.6万元的财产。原告已经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担保(保单号为:1066519192017000011)。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96.6万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