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3021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怡美佳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娣,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源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驻马店市怡美佳餐饮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源升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怡美佳餐饮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源升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