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7671号
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5768034P。
法定代表人:温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
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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