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1369号
原告: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301室北首-1。
法定代表人:温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衢州市金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