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4866号
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5768034P。
法定代表人:温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82.0元,减半收取19641.0元,由原告温州市武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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