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九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九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126(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九九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6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九九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称:1.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2.通过查询“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官网可知,被上诉人身份证原始赋码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被上诉人户籍地应在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认定其户籍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有误。且被上诉人提供的户籍材料也未经质证,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户籍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上诉意见,经查,被上诉人户籍地已于2011年10月19日迁至广州市黄埔区,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浅